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
一、事实婚姻的处理方式
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。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,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,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。
(二)审理事实婚姻案件,当事人撤诉的,确认婚姻关系有效,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。
(三)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,子女的抚养、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,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。
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实施后,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,补办登记后,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:
1、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,应一律判决解除。
2、离婚后,双方未再婚,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,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一方起诉“离婚”的,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。
3、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,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,应一并予以解决。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、儿童的利益,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,妥善分割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。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,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。
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,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、第12条、第46条中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以外情形的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,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。
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,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,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,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;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,另一方补办登记后,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;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,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,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,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。
二、事实婚姻的离婚途径有哪些
所谓事实婚姻,是指符合结婚实质性要件的男女,没有办理结婚登记,按照风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婚姻关系。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,并非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男女都可以形成事实婚姻,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,1994年2月1日以前的才可以形成事实婚姻,此后则只能是同居关系。
根据法律规定,离婚有两种途径,一是协议离婚,一是诉讼离婚。但是,协议离婚只适合于法律婚,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,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则不适合,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途径。 按照司法实践,对于法律婚,起诉时只需要提供结婚证,没有结婚证的提供婚姻档案证明即可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,法院即可受理,然而对于事实婚,因为没有结婚证,则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婚姻关系的其他证据,一般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证明,或者两份以上证人证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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